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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案例解读扩大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服务 作者: 多有米 1337人已查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扩大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篇

  案例一

  位于重庆的某一小型微利企业A,年应纳所得额为45万元,是否能享受扩大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多有米回答:

  可以享受扩大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二

  我和几个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个目前拥有员工25人的网络服务公司,全部资产总额3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我公司是否符合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认定条件?

  多有米回答: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案例三

  我公司由于生产需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变动较大。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认定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如何计算?

  多有米回答: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该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案例四

  我在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开有一家经营火锅的小型微利企业,一直都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扩大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除了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还有哪些企业适用?

  多有米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2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案例五

  B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认定条件,准备申报办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请问该如何办理?

  多有米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案例六

  我的企业符合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认定条件,但在预缴2017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因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扩大后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我该如何处理?

  多有米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2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该公告第六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