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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虚假进口代理中虚开增值税抵扣税款发票

财税服务 作者: 多有米 7007人已查看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增值税发票抵扣的是税,不能抵扣出现金。你采购一样东西,卖方会给你开增值税票,那个抵扣出的税额就是进项税额,是跟销项税额抵消的。销项税额就是别人跟你买东西,你开给别人的发票上的税额,是你要交的税。有了多少进项税,你就可以少交多少税。每个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差额,就是你要交的税。比如:我买了一批原材料,1000含税,那么发票上开的会是:金额854.7008,税额145.2991   这个税额145.2991就是你抵扣出来的税,进项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增值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在国内贸易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上述四种手法较为常见,而在进口贸易领域存在一种有别于前述四种手法的危害行为——虚假代理的虚开可抵扣税款发票,尚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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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进口代理的虚开可抵扣税款发票的定义与辨析
  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来看,存在一个漏洞:当货物实际上是申报人购买时,特别是申报人对缴款书项下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等依法不能抵扣项目时,申报人可能伪造书面进口代理合同而要求海关将缴款书开具为双抬头或者开具给委托人,存在国家税款流失的风险。这颇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谓虚假进口代理的虚开可抵扣税款发票是指在无真实委托进口代理关系的情况下,进口企业因所申报进口的货物用于自身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况而不能抵扣税款,便以“受托人”的身份提供虚假书面代理协议给海关,让海关将缴款书开具为“双抬头”或开给“委托人”,“委托人”取得缴款书用于抵扣税款。例如,A公司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由于其不能用缴款书抵扣税款,遂与B公司签订虚假的《进口代理协议》,约定B公司委托A公司作为其代理人进口所需货物,并提供虚假协议让海关把缴款书开具给B公司,B公司据此抵扣税款。设A公司在进口环节应当缴纳增值税T元,若无虚假协议而把缴款书开具给A公司时A公司应纳税额为X元,若无虚假协议B公司应纳税额为Y元(无法以缴款书抵扣),则两家公司应纳税额之和等于X+Y元。在虚假代理而把缴款书开具给非申报人的情况下,A公司应纳税额依旧是X元(因为即使取得缴款书也不能抵扣),B公司应纳税额为Y-T元,国家税款流失T元。可见,这种虚假进口代理虚开可抵扣税款发票,存在国家税款流失的风险。

       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进口代理协议,但代理人实施了进口代理行为且对方接受的,进口代理合同关系成立,不属于虚假进口代理,更谈不上虚开。这是因为,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有书面进口代理协议而无具体的进口代理行为,可能是有进口代理意思表示而未实施进口代理行为,不一定是虚假进口代理。部分代购行为并非虚假进口代理,不存在虚开行为。在代购符合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三个条件时,发票只能开具给名义购买人(虽不欲取得所有权,但可以抵扣),再由名义购买人开具给实际购买人。


     在无真实委托进口代理关系的情况下,进口企业因所申报进口的货物用于自身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情况而不能抵扣税款,便以“受托人”的身份提供虚假书面代理协议给海关,让海关将缴款书开具为“双抬头”或开给“委托人”,“委托人”取得缴款书用于抵扣税款。这种新型的虚开可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常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相似,若入罪又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值得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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