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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这些税前扣除,你做对了吗?

财税服务 作者: 多有米 3250人已查看

1.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明确,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所实际发生的费 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 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 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 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2015年12月计提的工资在20161月发放,能否计入2015年度工资薪金支出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 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的规定,201512月计提的工资在20161月发放,可以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 前扣除。

5.企业给员工统一订购工作服饰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 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6.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企业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扣除?

答: 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上述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以前年度的基本社会 保险和公积金,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的,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应在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8.企业为受雇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政策规定?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11日 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9.企业支付给因工受伤员工的经济补偿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支付给因工受伤的员工经济补偿,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受伤员工的困难补助,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10.公司员工报销个人的医药费,能否税前列支?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 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 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 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 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据此,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1、企业当月实际支付的水电费,暂未取得发票,可否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发生额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点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 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2.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私人车辆,所发生的相关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路桥费,汽车保管费,车船税、保险费等)和折旧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由于企业不具有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可以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前,其发生的费用如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可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支出的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13.企业自查补缴了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及印花税税金,这些税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 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企业自查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及印花税税金,应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14.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按照 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是否有调整?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的规定,从20151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业。

16.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 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 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 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17.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相关规定:

一、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 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 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8.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给个人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个人(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应区别不同情况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 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 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 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19.公司的股东出资未到位,该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 根据《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 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 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企业为取得贷款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直接在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 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 除。

21.企业间支付管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2.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理分摊。

23.企业经自查发现以前年度有一笔固定资产折旧费未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 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24.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点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 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5.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一致的,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

(一)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 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 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6.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当期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是否可按合同价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 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7.新开业公司,所发生的开办费,开业后是按一年摊销还是按五年摊销?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